登入
首頁
收藏
1
返回課程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08
索引
重點
討論
筆記
長度: 34:04, 發表時間 : 2020-03-07 11:28
觀看次數 : 202
01:00
1. 課程片頭
00:07
2.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第08講
00:27
3. §93
05:21
4. §9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 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 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00:44
5. Slide 4
03:55
6. Slide 5
01:22
7. Slide 6
08:40
8. Slide 7
02:57
9. Slide 8
01:16
10. §100(被告陳述之記載)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 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100條之1(錄音、錄影資料)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100條之2(本章之準用)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04:50
11. Slide 10
00:05
12. Slide 11
02:13
13. Slide 10
00:59
14. 課程片尾
附件
長度: 34:04, 發表時間 : 2020-03-07 11:28
觀看次數 : 202
附件
討論功能僅開放給課程成員,請先加入課程
筆記功能僅開放給課程成員,請先加入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