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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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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36:07, 發表時間 : 2020-02-17 07:38
觀看次數 : 261
01:00
1. 課程片頭
00:08
2.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第01講
10:40
3. 問題:住居所設於臺北市之A,於民國85年在臺北市開封街持槍殺人、恐嚇等行為,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一清專案」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以犯罪嫌疑人A涉有殺人未遂、恐嚇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移由臺東綠島看守所羈押,並將案件移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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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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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2年台上字第5894號: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28年上字第649號:不作為犯以其應作為之地為其犯罪地。48年台上字第837號:管轄權之有無採「起訴恆定原則」,即以起訴時為準,故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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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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