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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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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33:23, 發表時間 : 2020-02-12 15:45
觀看次數 :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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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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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定管轄:§2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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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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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但§28(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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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勞動事件法§5: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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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動事件法§7: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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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住台中)向B(住雲林)購買貨物,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但交貨以後,雙方都搬遷到高雄。今A欲以貨物有嚴重瑕疵為由,請求B退貨還款,則AB可否均同意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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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擬制之合意管轄§25: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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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勞動事件法§6:特別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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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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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移轉管轄§28: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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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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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必要處分§29: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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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移送裁定之效力:§30: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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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移送裁定之效力:§31: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注意:有利於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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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意民法:§125: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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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事不再理:§31之1: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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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訴訟權限:§31之2: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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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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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家事事件法§4: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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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家事事件法§6: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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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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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家事事件法§7: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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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訴訟法§12之1: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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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訴訟法§12之2: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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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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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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