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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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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34:15, 發表時間 : 2020-09-16 14:31
觀看次數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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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課程片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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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權利之分類(一)財產權:債權(請求權)、物權原則上可讓與(二)身分權:親屬、繼承不可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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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訴訟程序財產權:民事訴訟法身分權: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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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家事事件:(一)分成甲、乙、丙、丁、戊類(二)原則上應經調解程序(三)有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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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家事事件法§3(1):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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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事事件法§3(2):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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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家事事件法§3(3):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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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事事件法§3(4):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一、宣告死亡事件。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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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八、親屬會議事件。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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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家事事件法§3(5):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二、夫妻同居事件。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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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九、交付子女事件。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十二、扶養事件。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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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lid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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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但家事事件法之認諾,限於得處分之事項:家事事件法§46(1)前段: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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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強制執行之特殊規定:強制執行法§128: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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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37~245但§ 239通姦罪,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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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例如刑法§240: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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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又例如刑法§228: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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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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