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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te
Length: 34:19, Posted : 2021-08-25 14:21
Views : 36
  • 01:00
    1. 課程片頭
  • 00:10
    2. 保險法第3講授課教師:陳旻沂
  • 00:04
    3. Slide 2
  • 02:03
    4. 保險利益一、定義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有之利害關係,亦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因保險事故之發生,即受有損害,而可以藉由保險制度獲得理賠之利益。
  • 02:46
    5. Slide 4
  • 00:29
    6. Slide 5
  • 01:27
    7. 三、功能:因保險契約係屬「射倖契約」,所以須限制不相關之他人利用保險藉以獲得不當利益,故保險利益之要求,即為實現不當得利禁止之原則,簡言之,保險利益有下列之功能:
  • 01:50
    8. (一)防止賭博化機能:如無保險利益之存在時,保險契約即與賭博無異。(二)判斷保險契約是否同一性:保險契約如其保障之保險利益係屬同一人時,則有「複保險」之適用(但人身保險不適用)。
  • 00:33
    9. (三)不當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可以估計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損害之程度,藉以防止受領大於實際損失之保險金。(四)避免道德風險:避免為了領取保險金而隨意幫別人投保,然後再放火、殺人……。
  • 00:25
    10. 四、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14: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 02:07
    11. §14
  • 01:10
    12. Slide 11
  • 00:34
    13. Slide 12
  • 02:02
    14. 五、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一) §16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00:56
    15. Slide 14
  • 01:26
    16. (三)同居人是否有保險利益?1.肯定說?2.否定說?
  • 00:01
    17. Slide 16
  • 00:24
    18. (三)同居人是否有保險利益?1.肯定說?2.否定說?
  • 02:27
    19. Slide 16
  • 00:32
    20. 1.失效說既然已非家屬,則已無保險利益,契約自已失其效力,且為避免道德風險,以失效說為宜。2.繼續有效說:通說因為人身保險含有儲蓄及投資之性質目的,倘若嗣後因變化而使其長期投資化為烏有,有欠公平,且違反人身保險之目的。
  • 00:29
    21. §16: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02:54
    2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A供應生活費給BB可以為A投保A不可以為B投保
  • 01:25
    23. 債務人C借錢給DC可以為D投保D不可以為C投保
  • 00:57
    24. Slide 21
  • 02:41
    25. (六)注意新增條文§16之1:保護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00:48
    26. 民法§14(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00:07
    27. Slide 24
  • 01:19
    28. Slide 25
  • 00:59
    29.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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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th: 34:19, Posted : 2021-08-2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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