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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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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te
Length: 33:32, Posted : 2021-08-25 14:24
Views : 37
  • 01:00
    1. 課程片頭
  • 00:09
    2. 保險法第5講授課教師:陳旻沂
  • 00:08
    3. Slide 2
  • 03:32
    4. 保險人之權利一、收取保險費二、代位權:§53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02:03
    5. (一)A向B保險公司投保500萬元火災險。(二)C放火燒A廠房,造成800萬元損失。(三)B理賠500萬元給A,再向C求償。(四)A另可向C求償300萬元。
  • 00:39
    6. Slide 5
  • 03:14
    7. Slide 6
  • 02:51
    8. (二)目的:一方面遵守不當得利禁止之原則,另一方面避免賠償義務人(第三人)藉由保險給付而減輕其賠償義務或給付義務。
  • 01:12
    9. Slide 8
  • 02:31
    10. (四)法律效果1.第三人(賠償義務人)若有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亦得對抗保險人(例如責任比例、賠償金額、時效抗辯等)。2.保險人得對第三人請求之範圍僅限於依保險契約「所給付之額度」,而非被保險人全部得請求賠償之金額,§53(1)但書。
  • 02:27
    11. 3.不影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其他請求權。4.若保險人為給付後仍不足以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害,而同時與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為請求時,應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害為優先,如有餘額,保險人才可以請求。
  • 02:23
    12. (五)人身保險不適用:§103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特別注意】,因為生命、身體、健康無價。(延伸:複保險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03:32
    13. 保險人之義務一、給付保險金(理賠)發生保險事故時
  • 00:26
    14. (二)時效:2年,§65。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01:49
    15. (三)保險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確定給付範圍並履行保險金給付之義務,逾期之法定遲延利息為10%【特別注意!】,§34: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00:36
    16. Slide 15
  • 00:55
    17. 二、保險費返還之義務有下列之情形:(一)因成立契約時,事實上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因而契約無效保險人有§51(1)、(3)之情形時,應負返還保險費之義務,§24(2)。
  • 00:24
    18. (二)契約解除原則: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保險人應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民§259。例外:因要保人違反§64告知義務而遭保險人解除契約,則無須返還保險費,§25。
  • 00:11
    19. (三)保險契約經終止1. §24(3)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00:03
    20. 2. §26(2)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00:03
    21. 3. §27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 00:13
    22. 4. §28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01:09
    23. (四)善意複保險§23(1)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00:53
    24. (五)增加危險情形之消滅§26(1)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00:59
    25.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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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th: 33:32, Posted : 2021-08-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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