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Home
Favorite
0
Course
民法繼承01
111-2試聽課程
科管系-網路直播經營
網路直播經營01
網路直播經營02
網路直播經營03
網路直播經營04
網路直播經營05
網路直播經營06
網路直播經營07
網路直播經營08
網路直播經營09
網路直播經營10
外文系-旅館日語(二)
旅館日語(二)01
旅館日語(二)02
旅館日語(二)03
旅館日語(二)04
旅館日語(二)05
旅館日語(二)06
旅館日語(二)07
旅館日語(二)08
旅館日語(二)09
旅館日語(二)10
外文系-女性文學
女性文學01
女性文學02
女性文學03
女性文學04
女性文學05
女性文學06
女性文學07
女性文學08
女性文學09
女性文學10
外文系-網路英文
網路英文01
網路英文02
網路英文03
網路英文04
網路英文05
網路英文06
網路英文07
網路英文08
網路英文09
網路英文10
外文系-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1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2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3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4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5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6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7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8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09
英文文學作品導讀(二)10
外文系-多益英文測驗(一)
多益英文測驗(一)01
多益英文測驗(一)02
多益英文測驗(一)03
多益英文測驗(一)04
多益英文測驗(一)05
多益英文測驗(一)06
多益英文測驗(一)07
多益英文測驗(一)08
多益英文測驗(一)09
多益英文測驗(一)10
工商系-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1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2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3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4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5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6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7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8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9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管理10
工商系-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01
財務管理02
財務管理03
財務管理04
財務管理05
財務管理06
財務管理07
財務管理08
財務管理09
財務管理10
工商系-國際經濟學
國際經濟學01
國際經濟學02
國際經濟學03
國際經濟學04
國際經濟學05
國際經濟學06
國際經濟學07
國際經濟學08
國際經濟學09
國際經濟學10
工商系-品質管理
品質管理01
品質管理02
品質管理03
品質管理04
品質管理05
品質管理06
品質管理07
品質管理08
品質管理09
品質管理10
工商系-觀光業經營與管理
觀光業經營與管理第01講次
觀光業經營與管理第02講次
工商系-社會企業管理
社會企業管理第01講次
社會企業管理第02講次
文藝系-台灣美術史
台灣美術史01
台灣美術史02
台灣美術史03
台灣美術史04
台灣美術史05
台灣美術史06
台灣美術史07
台灣美術史08
台灣美術史09
台灣美術史10
大傳系-成人教育與大眾傳播
成人教育與大眾傳播01
成人教育與大眾傳播02
成人教育與大眾傳播03
法律系-民法債篇總論(一)
民法債編總論(一)01
民法債編總論(一)02
民法債編總論(一)03
民法債編總論(一)04
民法債編總論(一)05
法律系-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01
家事事件法02
家事事件法03
家事事件法04
家事事件法05
家事事件法06
家事事件法07
家事事件法08
家事事件法09
家事事件法10
法律系-綠建築條例與施工規則
綠建築條例與施工規則01
綠建築條例與施工規則02
綠建築條例與施工規則03
綠建築條例與施工規則04
法律系-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01
刑事訴訟法02
刑事訴訟法03
刑事訴訟法04
刑事訴訟法05
刑事訴訟法06
刑事訴訟法07
刑事訴訟法08
刑事訴訟法09
刑事訴訟法10
法律系-憲法專題研究
憲法專題研究01
憲法專題研究02
憲法專題研究03
憲法專題研究04
憲法專題研究05
憲法專題研究06
憲法專題研究07
憲法專題研究08
憲法專題研究09
憲法專題研究10
通識中心-廣告與生活
廣告與生活01
廣告與生活02
廣告與生活03
廣告與生活04
廣告與生活05
廣告與生活06
廣告與生活07
廣告與生活08
廣告與生活09
廣告與生活10
通識中心-俠義小說選讀
俠義小說選讀01
俠義小說選讀02
俠義小說選讀03
俠義小說選讀04
俠義小說選讀05
俠義小說選讀06
俠義小說選讀07
俠義小說選讀08
俠義小說選讀09
俠義小說選讀10
科管(國軍)
後勤整備管理01
外文系
中日翻譯與習作(一)01
日文能力檢定1級(一)01
日本文學史(一)01
日本戲劇(二)01
日語教學法(一)01
日語語言學(一)01
日語語法(四)01
多益英文測驗(二)01
西洋文學概論(二)01
肢體溝通與英文01
英文歌詞賞析01
英美詩歌(一)01
英語聽講實習(一)01
廣告英文01
科管系
UX第01講
人際關係管理01
大數據理論與應用01
行銷管理01 行銷管理課程大綱
科技化服務專論01
高科技產業概論01
國際會展專案管理師01
智慧財產權管理01
經濟學(一)01
運算思維與雲端程式設計01
工商系
市場調查第01講次
金融機構管理01
個體經濟學01
國際貿易01
產品專案管理01
創新管理01
會計學(二)01
管理學(二)01
資訊管理01
文藝系
台灣戲劇概論01
俄羅斯美術史01
音樂文化與觀念01
詩經專題01
台灣現代小說選讀01
文化藝術與社區發展-第1講
台灣音樂史01
大傳系
城市深度報導01
城市媒體公關與行銷01
科技與創新01
健康傳播學01
傳播與民俗藝術01
傳播與網站設計01
法律警專
警察法規(二)01
法律系
德國政社與文化01
法律倫理01
西洋政治哲學與歷史01
政治學01
強制執行法01
商事法01
危機處理01
法理學01
行政罰法01
民法繼承01
租稅行政救濟實務01
教育行政法專題研究01
行政法01
憲法01
刑法總則01:課程簡介
民法總則01
著作權法1
通識中心
人生哲學01
世界名著演說賞析01
古典音樂入門01
生涯規劃01
成人學習心理學01
社會形象管理01
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01
海洋產業發展01
茶葉科學01
專案管理軟體應用01
教育史01
教育研究法01
都會發展學01
農場與鄉村旅遊01
實用營養學01
親子人權素養學01
環境能源與生活01
職場核心職能01
體適能與運動處方01
Index
Keypoint
Discuss
Note
Length: 32:38, Posted : 2023-02-15 15:50
Views : 341
01:00
1. 課程片頭
00:09
2. 民法繼承第01講
00:11
3. Slide 0
00:53
4.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具排斥關係
01:54
5.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具排斥關係
02:01
6.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017 號民事判決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定有明文,此為兩願離婚之法定方式。本件被上訴人與游春雄八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結婚,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嗣於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固有形式上具備上開要件之離婚證書在卷可稽。惟查依該離婚證書上證人游黃阿綢、顏銀銅之證言,可知證人游黃阿綢、顏銀銅並未對於被上訴人與游春雄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亦非知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之人
01:37
7. 司法院院字第 550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20 年 08 月 17 日解釋文:(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女子在內。(二)民法上并無所謂宗祧繼承。至收養他人之子女。無論被收養者是否異姓。均無不可。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02:07
8. 司法院院字第 2659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3 年 03 月 03 日解釋文:因前婚姻關係消滅而再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雖有繼承其後配偶遺產之權。然於後配偶之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民法既無由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定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代位繼承。又無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可以類推適用。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自不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至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如由後配偶收養為子女者。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但是否為後配偶之養子女。應以有無
01:37
9. 司法院院字第 2659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3 年 03 月 03 日解釋文:因前婚姻關係消滅而再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雖有繼承其後配偶遺產之權。然於後配偶之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民法既無由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定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代位繼承。又無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可以類推適用。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自不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至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如由後配偶收養為子女者。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但是否為後配偶之養子女。應以有無
00:35
10. 司法院院字第 747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21 年 06 月 07 日解釋文:開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者。已嫁女子即同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并不因出嫁年限之遠近及當時已否取得財產繼承權而生差異。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01:11
11. 司法院院字第 780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21 年 07 月 15 日(四)配偶之一方繼承其他方遺產。無論為全部或一部。因已取得該遺產之所有權。則再嫁、再娶與既得權無何影響。(五)繼承開始在女子未有財產繼承權以前。(不分已嫁、未嫁)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當時并無人繼承。或已嫁女子在繼承編公布前已有繼承權。并無該法施行法第三條之情事者。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遺產。均應認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至繼承開始在繼承編施行後。則無論有無新法所定其他繼承人。其已嫁女子當然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01:49
12.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518 號 民事判例某甲死亡於民國三十六年,其開始繼承係在繼承編施行之後,被上訴人既為某甲之婚生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有繼承某甲遺產之權,即使被上訴人在某甲開始繼承前已經出嫁,其遺產繼承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編 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00:32
13. 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199號判決:現行法對於出家為尼之女子,並不否認其繼承權。
00:54
14.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067 號 民事判例父死亡而母再婚者,與母死亡而父再婚者無異,子女之死亡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母對於子女之遺產繼承權,並不因其已經再婚而受影響。編 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01:31
15. 司法院院解字第 3791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7 年 01 月 08 日解釋文:(一)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之繼承開始如在臺灣光復之後其入贅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對於甲之遺產均有繼承權(二)來電第二點所述情形甲之獨子或其三子之一雖從妻姓對於甲之遺產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三)來電第三點所述情形妻之遺產妾之子無繼承權妾之遺產妻之子無繼承權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
00:52
16. 司法院院字第 2560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2 年 08 月 30 日解釋文:養子女為被繼承人時。以其養方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至第四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01:33
17.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8 號民事判決又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被人收養者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與其養父母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雖仍存在,惟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間,不包含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在內。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在其收養關係存續中,無扶養之義務,並喪失繼承其本生父母財產之權利。
01:40
18. 司法院院解字第 3334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29 日解釋文:男子入贅與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其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並無影響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死亡時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或第三順序之遺產繼承人入贅之男子死亡時其父母或祖父母亦為同條所定第二或第四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法規為他人之嗣子或依民法為他人之養子者與其本生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相互間並無遺產繼承權」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
00:47
19. 司法院院字第 735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21 年 06 月 07 日解釋文:(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者。凡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該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00:28
20.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038 號 民事判決凡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可資參照。
01:39
21. 司法院院字第 898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22 年 05 月 15 日解釋文:(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遺產繼承人順序之規定。既列兄弟姊妹於祖父母順序之前。其所謂兄弟姊妹。自係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當然不包含在內。(二)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無內外之別該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三)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之遺產。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其剩餘歸屬國
01:09
22. 司法院院字第 2824 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34 年 02 月 23 日解釋文:祖母與其孫之血親關係。並不因其改嫁而消滅。如其孫死亡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而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繼承人者。依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有繼承其孫遺產之權。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01:47
23. Slide 0
01:20
24. §1139: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具排斥關係
02:02
25.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1924 號 民事判決「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之亡父張○耿既先於其亡祖父張○紳,於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則於張○紳在七十六年三月五日死亡而開始繼承時,因張○耿已死亡,故無繼承權。而張○耿為張○紳之獨子,張○紳已別無其他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應由被繼承人張○紳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被上訴人,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之身分,直接繼承,而與上訴人共同為被繼承人張○紳之遺產繼承人。
00:07
26. Slide 0
00:59
27. 課程片尾
Attachment
Length: 32:38, Posted : 2023-02-15 15:50
Views : 341
Attachment
Enabled for members only! Please register first.
Enabled for course members only! Please join the course first
Prev
行政罰法01
Next
租稅行政救濟實務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