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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y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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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te
Length: 36:35, Posted : 2022-09-08 17:24
Views : 63
  • 01:00
    1. 課程片頭
  • 00:13
    2. 民法債編總論(一)第02講授課教師:陳旻沂
  • 00:06
    3. 民法債編總論(一)第02講債之意義及效力(2)
  • 01:02
    4. 債:什麼人?可以依據如何之法律關係?向什麼人?作如何之請求?
  • 03:30
    5. §199(1):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 00:46
    6. 作如何之請求?(一)有財產價值或無財產價值的(二)積極或消極的
  • 01:31
    7. §199(2)(3):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 02:15
    8. 有財產價值請求給付金錢請求返還車輛
  • 06:30
    9. 無財產價值請求返還身分證、印章交往時的照片紀念物品
  • 04:00
    10. 金錢請求: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扣押→領取
  • 01:50
    11. 強制執行法§123: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 00:53
    12. 強制執行法§121: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 01:09
    13. 強制執行法§128(1):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00:54
    14. 強制執行法§124: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00:47
    15. Slide 14
  • 00:30
    16. 積極的給付請求遷讓房屋請求修補瑕疵
  • 02:21
    17. Slide 16
  • 01:07
    18. 強制執行法§127: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 00:47
    19. 強制執行法§128(1):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00:33
    20. 強制執行法§129(1):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00:33
    21. Slide 20
  • 00:51
    22. §195(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00:58
    23.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 00:33
    24. Slide 23
  • 00:45
    25.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00:59
    26.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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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th: 36:35, Posted : 2022-09-0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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