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課程片頭
  • 2. 民法債編總論(一)第03講授課教師:陳旻沂
  • 3. 民法債編總論(一)第03講概論(3)
  • 4. 六法:六大類的法律(一)憲法類:憲法、增修條文(二)民事實體法類:民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三)民事程序法類: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 5. (四)刑事實體法類:刑法、貪污治罪條例…..(五)刑事程序法類: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六)行政法類:戶籍法、大學法、稅捐稽徵法、銀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6. 私法的債權:A機關向B公司買文具。公法的債權:A機關向B公司課稅。
  • 7. 追償程序不同:私法債權:普通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公法債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
  • 8. 民法有5編總則編債 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 9. 債編又分成(一)債編總論:債的原理原則(二)債編各論:各種類型之債(契約)
  • 10. 債編第一章 通則第一節 債之發生第二節 債之標的第三節 債之效力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第五節 債之移轉第六節 債之消滅
  • 11. 第一節 債之發生第一款 契約第二款 代理權之授與第三款 無因管理第四款 不當得利第五款 侵權行為
  • 12. 第二節 債之標的第三節 債之效力第一款 給付第二款 遲延第三款 保全第四款 契約
  • 13. Slide 12
  • 14. 第六節 債之消滅第一款 通則第二款 清償第三款 提存第四款 抵銷第五款 免除第六款 混同
  • 15. 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一節 買賣第二節 互易第三節 交互計算第四節 贈與第五節 租賃第六節 借貸
  • 16. 第七節 僱傭第八節 承攬 第八節之一 旅遊第九節 出版第十節 委任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第十二節 居間第十三節 行紀
  • 17. 第十四節 寄託第十五節 倉庫 第十六節 運送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第十八節 合夥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第十九節之一 合會
  • 18.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第二十三節 和解 第二十四節 保證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
  • 19. 民法債編施行法:各法條(包括修正)之適用日期,有無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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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例如,民法§488: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22. 勞動基準法§11: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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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回歸民法§487: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 25. §186(1):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國家賠償法
  • 26. §191之1(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
  • 27. §191之3: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核子損害賠償法→公害紛處理法
  • 28. 特別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 29.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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