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課程片頭
  • 2. 中高齡人力運用之數位轉型第08講
  • 3. 先進國家之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的政策與實務(一)
  • 4. (一)勞資爭議之意義  所謂「勞資爭議」(labor dispute),在美國,意即有關僱傭上之勞動條件之維持或改變所為之爭論或交涉。廣義地並包括勞資間所有無法達成協議之狀態。而日本,通稱為「勞資紛爭」,並直接以「團體行動權」表示勞工對爭議權的保障。事實上,先進國家對上述勞資爭議的定義,乃指團體協約期滿前後之交涉狀態,在尚未達成協議時之緊張狀態,此與團體協約簽訂未盛行之我國,在概念上,
  • 5. 有極大的不同。國內學者對爭資爭議的意義,大致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意義指以勞動關係為中心而發生的一切爭議;但實務上,指狹義的意義較為合適,即雇主與被雇者之間所能發生的一切爭議,以及雇主或雇主團體與被雇者團體之間所能發生的一切爭議。勞工立法制度上所稱之勞資爭議,指個別的勞工與雇主所發生之勞動關係上之爭議,以及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或一定多數之集體勞工 )所發生之爭執,謂之勞資爭議。
  • 6. (二)勞資爭議之範圍  勞資爭議之範圍,若以其性質來劃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上之勞資爭議即準此而言。若以其內容來劃分,又可分為四大類:(1)為由於雙方對於團體協約所規定條款的解釋發生差異;或對於協約中條款的履行與否發生生爭執。(2)為雙方關於工資、工時以至其他勞動條件尚未議定載入協約前所發生的爭執。(3)為有關工會的承認或議訂團體協約的代表權,以及其他團體交涉等問題。(4)為有關勞工與僱主或其代理人間的人事問題 。
  • 7. 勞資爭議與行為
  • 8. 勞資爭議與行為
  • 9. 勞資爭議與行為
  • 10.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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