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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
長度: 35:13, 發表時間 : 2025-09-12 14:50
觀看次數 : 3
  • 01:00
    1. 課程片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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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lid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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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16
    4. §10: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02:52
    5. 注意區分債權及物權(一)民法有5編,包括債編及物權編。(二)債權:請求權(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物權:具體處分的權利。
  • 01:11
    6. 不動產之「債權」訴訟,不是專屬管轄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
  • 01:22
    7. 【比較】:請求拆屋還地→專屬管轄(基於§767,物權)請求履行契約(辦理移轉登記)→非專屬管轄(基於§348或§367,債權)
  • 02:10
    8. A(住嘉義)在高雄市小港區擁有一筆土地。(一)A出售予B(住屏東),契約書內約定「若發生糾紛,雙方合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後B違約不付款,A乃在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B應履約付款,B則抗辯管轄法院應專屬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理?
  • 02:51
    9. (二)A在買賣過程中實施鑑界測量,才發現C(住台南),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一部分,乃在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C應拆屋還地,C也前往應訴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主張有權占有。但於開庭數日後才以專屬管轄為理由而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高雄地方法院,則是否有理?
  • 01:40
    10. Slid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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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lide 10
  • 01:16
    12. 因契約涉訟:§12: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注意:須有約定履行地)
  • 02:42
    13. 勞動事件法§6:特別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 00:33
    14. 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 00:27
    15. 因侵權行為而涉訟:§15(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01:22
    16. Slide 15
  • 00:40
    17. Slide 16
  • 01:46
    18. Slide 17
  • 00:21
    19. Slide 18
  • 00:52
    20. Slide 19
  • 00:41
    21. Slide 20
  • 00:48
    22. §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00:22
    23. Slide 22
  • 00:45
    24. Slide 23
  • 01:19
    25. 但§28(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 00:22
    26. 勞動事件法§5: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 00:13
    27. 勞動事件法§7: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 01:18
    28. A(住台中)向B(住雲林)購買貨物,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但交貨以後,雙方都搬遷到高雄。今A欲以貨物有嚴重瑕疵為由,請求B退貨還款,則AB可否均同意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事後合意管轄?)
  • 00:16
    29. 擬制之合意管轄§25: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01:17
    30. Slide 29
  • 00:23
    31. Slide 30
  • 00:13
    32. 移轉管轄§28: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00:50
    33. 必要處分§29: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 00:59
    34. 課程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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