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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bed><version>1.0</version><provider_name>Camdemy1.0</provider_name><provider_url>https://eeclass.ouk.edu.tw</provider_url><title>西洋政治哲學與歷史09</title><description></description><author_name></author_name><author_url>https://eeclass.ouk.edu.tw/user/</author_url><converting>0</converting><thumbnail_url>https://eeclass.ouk.edu.tw/sysdata/doc/c/cecc89781acc02cc/thumb_l.jpg</thumbnail_url><thumbnail_height>360</thumbnail_height><thumbnail_width>640</thumbnail_width><html>&amp;lt;iframe width='720' height='540' id='ccShare471472'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src='http://eeclass.ouk.edu.tw/media/e/471472'&amp;gt;&amp;lt;/iframe&amp;gt;</html><type>video</type><width>720</width><height>540</height><duration>31:15</duration><index><item_1><title>課程片頭</title><time>0</time><indent>0</indent><sn>1</sn></item_1><item_2><title>西洋政治哲學與歷史第09講</title><time>60039</time><indent>0</indent><sn>2</sn></item_2><item_3><title>生平</title><time>118838</time><indent>0</indent><sn>3</sn></item_3><item_4><title>在從西敏中學畢業後，洛克接著前往就讀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雖然洛克的成績相當傑出，他卻對大學安排的課程感到相當乏味和不滿，他發現一些當時的哲學家例如笛卡爾等人的著作都要比大學裡教授的古典教材還要有趣。透過在西敏中學認識的同學理查·洛爾的介紹下，洛克開始將興趣轉向一些實驗哲學和醫學的研究，並且成為了皇家學會院士。</title><time>167537</time><indent>0</indent><sn>4</sn></item_4><item_5><title>1656年，洛克獲得學士學位，接著在1658年獲得碩士學位[11]。由於在牛津期間廣泛學習醫學、並且曾與許多知名的科學家如羅伯特·波義耳、羅伯特·胡克共事，1664年，洛克獲得了醫學學士的學位。在1666年，洛克認識了沙夫堡伯里伯爵，伯爵當時正為肝臟感染疾病所苦，在接受洛克的悉心治療後相當感激，於是說服洛克成為他的助手。</title><time>232371</time><indent>0</indent><sn>5</sn></item_5><item_6><title>在擔任沙夫堡伯里伯爵醫師的時期，洛克開始撰寫一些在後來被出版為《人類理解論》一書的草稿，其中有兩份草稿依然保存至今。也是在這個時期洛克擔任了伯爵所創建的貿易與種植園事務委員會的秘書，提供伯爵有關國際貿易和經濟上的意見。</title><time>293104</time><indent>0</indent><sn>6</sn></item_6><item_7><title>沙夫堡伯里伯爵身為輝格黨的創立者之一，對於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極大影響。伯爵於1672年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洛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1675年，在伯爵於政壇失勢後，洛克前往法國旅行。在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洛克又回到了英格蘭。</title><time>342403</time><indent>0</indent><sn>7</sn></item_7><item_8><title>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知名的《政府論》一書。本書一度被認為是洛克替後來1688年的光榮革命進行辯護，但後來的學者們卻發現在光榮革命之前本書既已成稿。書中洛克批評了湯瑪斯·霍布斯等人的獨裁主義政治哲學。雖然洛克是與較具權勢的輝格黨共事，他所提出的自然權利以及政府理論在當時可說是相當激進而革命性的。</title><time>378369</time><indent>0</indent><sn>8</sn></item_8><item_9><title>然而到了1683年，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查理二世國王的陰謀（雖然根本沒多少證據能證明他直接參與了謀刺案），洛克逃亡至荷蘭。在荷蘭，洛克終於有時間繼續開始撰寫許多著作，花了許多時間重新校對他的《人類理解論》以及《論寬容》的草稿，直到光榮革命結束為止洛克都一直待在荷蘭。</title><time>467968</time><indent>0</indent><sn>9</sn></item_9><item_10><title>在1688年洛克跟隨奧蘭治親王的妻子一同返回英格蘭。在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克開始將大量的草稿出版成書，包括了《人類理解論》、《政府論》、以及《論寬容》都在這段時期接連出版。在1688年洛克跟隨奧蘭治親王的妻子一同返回英格蘭。在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克開始將大量的草稿出版成書，包括了《人類理解論》、《政府論》、以及《論寬容》都在這段時期接連出版。</title><time>526635</time><indent>0</indent><sn>10</sn></item_10><item_11><title>洛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論寬容》。洛克對研究當時英國的於宗教寬容程度相當感興趣，他在死前寫下了許多主張宗教寬容的論文。非國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長大的洛克對於不同的神學觀點相當敏感。不過後來洛克改變了立場，因為他對許多非國教徒的教派的行徑感到反感，轉而成為了英國國教會的堅定支持者。洛克採取了較為寬容的宗教立場，但仍認為擁有一個國教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title><time>549601</time><indent>0</indent><sn>11</sn></item_11><item_12><title>而洛克最知名的兩本著作則分別是《人類理解論》和《政府論》。《人類理解論》早在1671年便開始撰寫，有如洛克描述的，在接下來18年裡斷斷續續撰寫才完成了整本書，最後於1689年出版。雖然洛克開始撰寫《政府論》的時間仍有待爭議，很明顯的是書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間撰寫的。因此《政府論》一書最初不太可能是為了1688年的光榮革命才撰寫的，雖然在光榮革命之後洛克的確曾大幅修訂全書以替革命辯護。</title><time>636333</time><indent>0</indent><sn>12</sn></item_12><item_13><title>《論宗教寬容》</title><time>683067</time><indent>0</indent><sn>13</sn></item_13><item_14><title>個人並不能被從他們自己的靈魂上分開，也因此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的目標，即使能夠達成，以這種壓迫方法傳教的宗教也並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持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不能為此而干擾民間的和平。</title><time>732799</time><indent>0</indent><sn>14</sn></item_14><item_15><title>不過，政府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標而管制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而那些不願接受洛克提出的寬容原則的宗教教派必然會企圖改變政府，也因此政府有權以維持和平為由加以鎮壓。由於沒有了對上帝的恐懼便沒有了信守承諾的理由，而社會的和平也需要人們願意保持承諾，因此政府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推廣一部份的宗教發展。</title><time>776231</time><indent>0</indent><sn>15</sn></item_15><item_16><title>《人類理解論》</title><time>827965</time><indent>0</indent><sn>16</sn></item_16><item_17><title>《人類理解論》的第二卷提出了洛克對於思想的理論，他區分出了被動取得的'「簡單思想」—例如「紅色」、「甜美」、「圓形」等等，與主動架構起來的「複雜思想」—例如數字、因果關係、抽象、實體觀念、本體、以及差異性概念。</title><time>919096</time><indent>0</indent><sn>17</sn></item_17><item_18><title>洛克也區分了物體既有的「主要特質」—例如形狀、動作、和長寬高，以及「次要特質」—亦即「在我們體內產生不同感覺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讓我們感覺到「紅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克主張次要特質是取決於主要特質的。</title><time>947296</time><indent>0</indent><sn>18</sn></item_18><item_19><title>在第二卷中洛克也討論到了人的本體以及人的思想，他在這裡所提出的理論直到今天都還有所爭議。第三卷主要討論語言，第四卷則討論知識，包括了直覺知識、數學、道德哲學、自然哲學（「科學」）、以及信仰和輿論。</title><time>995830</time><indent>0</indent><sn>19</sn></item_19><item_20><title>《政府論》</title><time>1041062</time><indent>0</indent><sn>20</sn></item_20><item_21><title>在《政府論》的第二篇中，洛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但根據拉斯萊特的考證，政府論發表之時，光榮革命尚未發生，因此這部著作是在呼喚一場革命而不是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title><time>1108828</time><indent>0</indent><sn>21</sn></item_21><item_22><title>洛克提出了一套與湯瑪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產的權利。</title><time>1160427</time><indent>0</indent><sn>22</sn></item_22><item_23><title>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title><time>1217461</time><indent>0</indent><sn>23</sn></item_23><item_24><title>同意原則</title><time>1293293</time><indent>0</indent><sn>24</sn></item_24><item_25><title>政府，包括所有統治者，其統治權必須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當統治者辜負了被統治者的期待時，被統治者可利用選票的方式替換或是罷免統治者。當統治者依然執意掌權時，可行駛接下來會提到的革命權，用武力來強制移除統治者</title><time>1341792</time><indent>0</indent><sn>25</sn></item_25><item_26><title>革命權</title><time>1379892</time><indent>0</indent><sn>26</sn></item_26><item_27><title>多數決原則</title><time>1438391</time><indent>0</indent><sn>27</sn></item_27><item_28><title>雖然多數決原則可使利益最大化，但仍然會有絕對少數的弱勢族權利益被漠視，為此原則之弊端。</title><time>1483359</time><indent>0</indent><sn>28</sn></item_28><item_29><title>默認原則</title><time>1502057</time><indent>0</indent><sn>29</sn></item_29><item_30><title>任期制</title><time>1578791</time><indent>0</indent><sn>30</sn></item_30><item_31><title>政府分權制</title><time>1636323</time><indent>0</indent><sn>31</sn></item_31><item_32><title>立法權只有在立法的時候才能執行，其權力是有限的，當然執行者本身也受到法律約束，來相互制衡。當然，只要誰做得不好，人民都可以推翻。</title><time>1675057</time><indent>0</indent><sn>32</sn></item_32><item_33><title>做得不好很抽象，洛克有訂定一些規則來衡量權力是否過度被濫用。議事立法皆須以社會的福利為依歸。 不能任意立法奪取人民的財產。 議會不能將其立法權力轉讓於其他機構。執政時不得牴觸法律。洛克的分權制度著重與行政立法兩權，對於對外權的制衡效果可以等於沒有，幾乎已經是行政權的一部份。</title><time>1698390</time><indent>0</indent><sn>33</sn></item_33><item_34><title>課程片尾</title><time>1815322</time><indent>0</indent><sn>34</sn></item_34></index><resolution><playtype>fs</playtype><subtype></subtype><src>1440x1080</src><mp4>720x540</mp4><mp4_hd>1280x960</mp4_hd><mp4_1920></mp4_1920><mp4_4k></mp4_4k><mp4_src>1440x1080</mp4_src><mp4_base></mp4_base></resolution><base_image><thumb>https://eeclass.ouk.edu.tw/sysdata/doc/c/cecc89781acc02cc/thumb.jpg</thumb><cover>https://eeclass.ouk.edu.tw/sysdata/doc/c/cecc89781acc02cc/cover.jpg</cover><storyboard>https://eeclass.ouk.edu.tw/sysdata/doc/c/cecc89781acc02cc/video/thumbs/storyboard.jpg</storyboard></base_image><srcFrom></srcFrom><base_url>https://eeclass.ouk.edu.tw/sysdata/doc/c/cecc89781acc02cc</base_url><status>1</status></oemb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