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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別人向我購買50萬元貨物,貨交了,但人卻跑了!一、我可以告他犯了詐欺罪嗎?二、我可以告他要還錢嗎?三、我要去哪裡告?
  • 5. 法律責任與訴訟程序一、刑事責任:警察局、檢察官、法院刑事庭(刑事訴訟法)二、行政責任:地方法院行政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三、民事責任:法院民事庭(民事訴訟法)
  • 6. 法院民事庭判勝訴,不一定可以拿到錢: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確認債權→落實債權(強制執行法)
  • 7. 訴訟各階段:一、訴訟前: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
  • 8. 二、訴訟中:各種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普通訴訟假執行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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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原則:以原就被§1(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12.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2(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13. 注意區分:一、對於公務機關開出之罰單不服→行政訴訟二、交貨給公務機關,但卻挑剔、不付款→民事訴訟
  • 14. 對於私法人之訴訟§2(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15. 勞動事件法§6: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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